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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说明流程及所需资料

服务说明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新办企业: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50万以上企业业务为批发的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上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以上均为实收资本)

  (2)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证件齐全(房产、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 )

  (3)会计人员必须有财政局统一颁发的会计证。


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报告。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2)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

  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4)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5)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6)资格认定。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 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所需材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报送的材料:小规模需提供本年度的确切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证书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及会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会计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租房合同原件、房产复印件、相关证明复印件、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出租方红章,产权为个人的复印件每页签字)
  6.特批的:提供特行经营许可证
  7 税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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