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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认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真正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以及联系进销渠道等 诸多事宜。在这期间里企业也会取得一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某些情况下在筹建期间企业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会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间的小 规模纳税人状态,这会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相关公告。

 

  此公告适用范围是针对那些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内并没有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没有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此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意思是说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应真实记录准确核算的 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不在公告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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